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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丰责〔2023〕0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2023-07-04 16:03:42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责〔2023〕0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丰顺县飞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6HX2***

  地址:丰顺县潘田镇填江村板子埔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潘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并按照排污登记表内容做好相关工作,届时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你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法启用按日连续处罚措施。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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