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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4〕01号)

来源:本网   2024-02-02 09:59:08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4〕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兴顺新型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065139****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石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丰顺县兴顺新型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厂房西北方向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约5000立方米堆土)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关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丰告〔2024〕0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5裁量标准,对应“你厂近两年同类违法次数为1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裁量因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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