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罚〔2024〕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养猪场租户):
承租人:徐**(身份证号:44142319710527****)
猪场地址:丰顺县汤坑镇横东村三坝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汤坑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丰顺县汤坑镇横东村三坝坑徐**承租的养猪场进行检查,(该养猪场目前养殖生猪428头)。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猪场沼气池排向下一级处理环节的PVC管道有破损,部分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自管道破损处渗漏至该猪场旁下游水沟,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徐奕*(养猪场场主)的《调查询问笔录》、对徐位*(养猪场租户)的《调查询问笔录》、猪场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丰告〔2024〕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对应“常年存栏量在500头猪以下,处1万元以下等裁量因子”。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改正及时,我局决定对你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