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罚〔2024〕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江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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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阅《关于梅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42号)及丰顺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矢量图层,发现你公司在丰顺县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并投产扬声器配件(T铁)建设项目,同时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污染物;存在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4〕07号),要求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继续进行生产。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监督,发现你公司仍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2023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999年1月29日划定《关于梅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42号)、你公司四至坐标对应的丰顺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矢量图层、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丰罚告〔2024〕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二十一点§2.21裁量标准,对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裁量因子”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