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责改〔2018〕第0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开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丰顺分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新岭村林大山
法定代表人:周潮开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8月在丰顺县农械连铸厂区内建成并投产的一条连续式线材轧钢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完善环保手续前不得生产。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该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启用按日连续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