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限改字[2018]003号
限期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丰顺县兴顺新型建筑材料厂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石江村
法人代表:何栋明
2018年6月2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厂存在监测平台不规范(通往平台的梯子是直梯,存在安全风险),监测人员无法对你厂排放的气体污染物进行监测。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为证。
你厂行为违反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第十七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必须报环保部门认可”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10日内在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规范监测平台。如你厂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如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