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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8]008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7-03 10:47:24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8]008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国友电声元件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工业园

负责人:黄清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5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打击固体废物专项检查组和梅州市环保局检查组到丰顺国友电声元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进行检查。发现该车间废水处理池侧垃圾堆放区存在浸泡清洗滤芯的情况,现场有浸泡液溢出流进雨水沟,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材料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2、立即停止在未配套防腐、放渗、回流沟的场所清洗浸泡滤芯。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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