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8]022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埔寨镇盆围村大狼腹石场
详细地址:丰顺县埔寨镇埔农
负责人:张仁波(身份证号:4414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石场花岗岩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2号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石场处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