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8]006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详细地址:福州市六一路北段福新路口
负责人:余家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承建的丰顺县汤坑镇美景城A区31-38号楼项目38号楼于2018年4月19日在夜间4点多时进行了模板拆除工作,该行为不属于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工作。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伍仟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