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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8]028号)

来源:丰顺县环保局   2018-11-08 11:03:26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8]028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御逸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地址:丰顺县汤南镇新铺村

负责人:徐名胜(身份证号码:44142319780626001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181019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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