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8]026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丰顺分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黄埔桥头锦江美景城B区28号
负责人:张金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18年8月28日广东精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天台噪音的检测结果,边界噪声达不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限值:昼间60 dB(A);夜间50dB(A),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要求。以上事实,有广东精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JKBG180828—007)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十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仟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