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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丰顺县环查扣字[2018]04号)

来源:丰顺县环保局   2018-11-30 16:46:41   点击:- 【 字体: 】  

丰顺县环查扣字[2018]04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徐利辉(丰顺县汤坑镇东联下村村无名印花加工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423195801143610

经营场所:丰顺县汤坑镇东联下村村

你经营的丰顺县汤坑镇东联下村村无名印花加工场产生的污染物有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上行为有2018929日的《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相片资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查封(扣押)清单(附件)所列设施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18929日至20181028日,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经营的丰顺县汤坑镇东联下村村无名印花加工场原地。在此期间,你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并不得擅自撕毁封条。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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