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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8]016号)

来源:丰顺县环保局   2018-09-18 15:43:36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8]016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开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丰顺分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新岭村林大山

负责人:周潮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158月在丰顺县农械连铸厂区内建成并投产的一条连续式线材轧钢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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