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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18〕第004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7-05 10:18:41   点击:- 【 字体: 】  

丰环责改〔2018〕第00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国友电声元件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米街一巷15

法定代表人:黄清跃

20185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打击固体废物专项检查组和梅州市环保局检查组到丰顺国友电声元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进行检查。发现该车间废水处理池侧垃圾堆放区存在浸泡清洗滤芯的情况,现场还有部分浸泡液溢出流进雨水沟。经pH试纸检测,浸泡液程碱性(pH值约12),属于从中间工序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材料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1:立即规范盛装化学品空桶的堆放。2:尽快补全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种类。3:废滤芯需委托有资质机构处置。4:立即停止在未配套防腐、放渗、回流沟的场所清洗浸泡滤芯。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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