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字[201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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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经营的氧化锑生产冶炼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丰顺支行 户名: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帐号:6548577588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