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8]014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永顺连铸厂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新岭村
负责人:梁旭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9日夜间,丰顺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的厂界噪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78dB(A)、64.4dB(A)、69.2dB(A)、65.0dB(A),厂界噪声不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3)的排放标准(夜间55 dB(A)),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要求。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监测站2018年6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为证。
你厂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贰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