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8]019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潘田镇大塘环保砖厂
详细地址:丰顺县潘田镇流坑村
法定代表人:陈万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8日, 丰顺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742mg/m³,超过废气排放标准值(300mg/m³)。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6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为证。
你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壹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