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责改〔2018〕第01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斌光养殖场
详细地址:丰顺县潘田镇流坑村
法定代表人:张达武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项目(年出栏500头以上,5000头以下)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自2009年开工建设并投产至今。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与现场照片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你养殖场建成投入养殖至今已超过两年,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现有存栏猪出栏前,不得擅自扩大养殖规模,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若现有存栏猪全部出栏后,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继续养殖。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如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