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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18〕第002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7-05 10:17:48   点击:- 【 字体: 】  

丰环责改〔2018〕第00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2154381379X

法定代表人:余家滨

详细地址:福州市六一路北段福新路口

经现场检查,你公司承建的丰顺县汤坑镇美景城A31-38号楼项目38号楼与2018419日在夜间4点多进行了模板拆除工作,该行为不属于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工作。以上事实,由丰顺县环境保护局制作的相关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工作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如遇到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行为,我局将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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