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丰顺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丰环罚字 [2016]014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6-27 15:51:38   点击:- 【 字体: 】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字[2016]014

丰顺县合成电子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新建路2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99日,接到丰顺县环境监测站2016412日关于你司废水总排放口水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排放的污染物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处应缴排污费数额的(538.00元)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仟陆佰壹拾肆元(人民币161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610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