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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18〕第007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7-05 10:28:15   点击:- 【 字体: 】  

丰环责改〔2018〕第00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东方金属连铸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汤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位党

2018528日夜间,丰顺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的厂界噪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71.4dB(A)59.6 dB(A)68.9dB(A)57.3dB(A),厂界噪声不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3)的排放标准(夜间55 dB(A)),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要求。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监测站20186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后方能继续生产。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我局将依法启用按日连续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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