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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18〕第011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7-05 10:46:54   点击:- 【 字体: 】  

丰环责改〔2018〕第01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威振建筑新型材料厂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新湖村坪山铺C

法定代表人:陈威

经丰顺县环境监测站于2018627日对你厂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702mg/m³,超过废气排放标准值300mg/m³)。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监测站于20186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为证。

你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厂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大气污染物确保达标排放后方能继续生产。如你厂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我局将依法启用按日连续处罚措施。

如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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