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工作的通知
丰府办〔2014〕35号
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和《丰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丰顺县开展201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以下简称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省、市属驻丰单位,县财政差额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所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4年7月20日前,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
(三)年审材料。各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丰顺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并到县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10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013年度 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二、保障金征缴
(一)各用人单位在县残联办理年审后,由县残联、地税局出具《丰顺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县地税局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二)用人单位在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主动向县地税局缴纳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地税局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对欠缴部分按日收取 5‰的滞纳金,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欠缴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一并缴纳。仍不缴纳的,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金征缴对象及计算方法。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 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即: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2013年度丰顺县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211元)。各用人单位经审核后应缴纳的保障金,统一由县地税局代征(县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年审地址:丰顺县新世纪迎宾路县残联一楼服务大厅。联系人:胡双水,联系电话:6633807;
(二)保障金征缴地址:丰顺县地税局办税大厅;
(三)民营企业保障金征缴由县残联、地税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丰顺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附表1:
丰顺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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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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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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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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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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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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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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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全额拨款 □; 2、财政差额/定额拨款 □;
3、自收自支 □; 4、企业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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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在职干部职工总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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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职残疾干部职工总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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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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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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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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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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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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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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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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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单位性质包括机关、事业(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群团、企业(国有、股份制、私营、外资、合资、其他)、民办非企业。
2、请各单位在2014年7月10日前报送县残联一楼年审大厅进行年审,地址:丰顺县新世纪迎宾路,联系电话:6633807。
3、本表一式二份,报送年审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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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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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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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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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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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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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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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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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
建立劳动
关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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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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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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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
收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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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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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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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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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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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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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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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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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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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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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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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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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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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残疾类别是指: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残疾。
2、工种岗位是指:固定工(公务员、机关、企事业在编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
3、本表须附件如下: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手册等复印件各一份。
3、本表一式二份,报送年审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