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34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4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各地要认真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159号)要求,依据本级政府对本地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对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所需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
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已被打破,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外的项目制定价格;不得截留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国家和省已明确取消和停止收费的项目制定价格;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严格履行程序,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严格核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加强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合理核定收费标准,要保证定价程序合法、规范和公开、透明,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依据管理权限,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严禁越权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项目。
四、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收费目录清单
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纳入清单管理。已发布目录清单的,要根据本级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进度,及时更新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尚未发布目录清单的,要尽快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应载明行政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期限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各地要结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159号)要求,将收费目录清单发布情况和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底前一并报我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