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办函〔2014〕184号
关于调整县城定点屠宰区域内
生猪屠宰购销税费计征标准的通知
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征收工作,根据《关于调整我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计征标准的通知》(丰府〔2013〕95号)文件精神,结合现阶段县城定点屠宰区域内生猪屠宰购销的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原丰顺县生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生猪购销税费计征标准的通知》(丰生管〔2013〕15号)中关于县城定点屠宰区域内县肉联厂机械化屠宰63元的税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丰府〔2013〕95号文的计征标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生猪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征管工作,保证生猪管理的各项税费征收不重不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确保我县生猪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以上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