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4〕13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暂定为每年每千瓦260元(含税),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认定标准和程序按能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具体操作方法参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3〕1990号)执行。
三、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停机备用期间应具备紧急启动能力,备用时段不给予冷备用补偿,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
四、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发生临时停运至恢复备用期间按日扣减容量电费,调用期间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的扣除当月容量电费。
五、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环保、安全、能耗、调度运行、利用小时数等的要求,做好煤炭储备和运维检修工作,必要时发挥备用、应急调峰和兜底保障作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