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工作局、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以及2021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当地的提标及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1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低保审核发放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附件: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