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办〔2018〕1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州市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有关规定,按照我市201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如下:
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30元;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423元;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846元。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并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及时调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