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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2020-11-05 10:44:17   点击:- 【 字体: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民发〔2020〕13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10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为市场主体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清理内容

     (一)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的行为。重点清理以下行为: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2.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3.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的行为。重点清理以下行为:1.行业协会商会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已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改变收费名称或按经营服务性项目再收费。2.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3.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未按要求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4.行业协会商会不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不公开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并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履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符合自身章程,在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坚决清理未经批准开展包括“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广东省”“广东”“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全省范围内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

     (四)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能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广东省”“广东”“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多头重复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在章程中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项目,清理变换服务项目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清理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清理行业协会商会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向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清理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的行为。(省民政厅负责,各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持续清理内容

     (一)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合理、自主设定会费标准、档次、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等。会费档次设置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具体明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不得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我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省民政厅负责)

     (二)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方面。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发布价格信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等有关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支出及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务,盈余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成员间分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方面。各部门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有关地区和部门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各市有关部门要落实对本地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政府网站、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收到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线索,要及时反馈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调查审查,并按规定处理。采取培训、会议、宣讲等方式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进行宣传,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营造整治违法违规收费的舆论氛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综合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建立健全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机制,由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工作。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流程,引导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自愿解散、终止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规范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诚信承诺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自律公约制度,重点推动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律建设,严格约束收费行为。(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支持充分发挥作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各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协商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有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清理规范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1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重点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定收费等。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需整改的,整改工作方案应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于11月底前整改完毕。对于违法违规所得的,应予以主动退还。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0年12月)。2020年12月底前,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整改,全面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清理规范后的收费目录清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以及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运用政策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手段,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其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成本,防止过高收费。(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督促落实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对在自查自纠、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等方式督促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整改。各市民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2月底前将本地、本行业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报送省民政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和声音传递到广大市场主体中去,积极营造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加强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督查力度,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地区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进度、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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