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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改计生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生育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卫计局   2018-06-15 10:17:44   点击:- 【 字体: 】  


531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予以公布施行。决定将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改为国家工作人员超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决定还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生育给予行政处分

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新决定将此条款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原《条例》四十一条规定,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新决定将此条款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所下降

原《条例》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新决定将以上三种情况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对于有配偶又与他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原《条例》规定,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新决定将其调整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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