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2020〕2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丰顺全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顺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20〕10号)批复,同意我县征收埔寨镇埔北村埔东、阳光经济合作社、埔北经济联合社等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8.0101公顷,其中:农用地17.1614公顷(园地14.5216公顷、林地0.2185公顷、其他农用地2.4213公顷)、建设用地0.0853公顷、未利用地0.7634公顷;国有土地0.0562公顷,其中:农用地0.0445公顷(园地0.0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9公顷)、未利用地0.0117公顷,作为丰顺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丰顺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面积:被征收土地位于埔寨镇埔北村埔东、阳光经济合作社、埔北经济联合社(详见附图)。地类和面积:农用地17.1614公顷(园地14.5216公顷、林地0.2185公顷、其他农用地2.4213公顷)、建设用地0.0853公顷、未利用地0.7634公顷,以上土地合计18.0101公顷。
三、征收主体:丰顺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由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丰顺县埔寨镇埔北村埔东、阳光经济合作社、埔北经济联合社。
六、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建筑物拆迁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2015〕42号)、《关于调整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和房屋安置方案中花卉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办〔2016〕23号)、《关于调整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部分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办〔2017〕8号)及其他补充文件执行。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短期作物)已包含在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此前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本公告期限为5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2020〕1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