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2024〕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汤南镇东方村(详见附件1:丰顺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情况:
1、汤南镇东方村大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2.3072公顷,其中:农用地12.3051公顷(耕地0.2664公顷、园地7.2755公顷、林地1.3509公顷、草地1.8437公顷、其他农用地1.5686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村民住宅0座。
2、汤南镇东方村真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4.1242公顷,其中:农用地4.1242公顷(耕地0.0630公顷、园地3.8023公顷、草地0.12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4公顷),村民住宅3座。
三、征收目的:用于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居住用地
四、征收主体:丰顺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汤南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丰顺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七、本公告期限自张贴之日起30日止。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汤南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丰顺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广场北路1号,联系电话:0753-6686618)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丰顺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2、丰顺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3、《关于丰顺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8号)、《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9号)
丰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