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2014〕6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丰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7月31 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780号文批复,同意我县征收埔寨镇埔北村、塔下村、茅园村属下的集体土地33.334公顷(折合500亩)土地作为丰顺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丰顺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埔寨镇埔北村、塔下村、茅园村(详见附图)。土地地类和面积为:农用地28.7753公顷(耕地14.3359公顷、园地3.8387公顷、林地6.9214公顷、养殖水面3.166公顷、草地0.5133);未利用地4.5587公顷 。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埔寨镇塔下村新寨、老寨、岭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19.3846公顷;老寨、岭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5.182公顷、塔下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334公顷;新寨、老寨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2.2327公顷;埔寨镇茅园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2167公顷;塔下村新寨、老寨、岭下、茅园村枧桥和埔北村远三和、胜光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0.3826公顷;塔下经济联合社、埔北村胜光、湖光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0.7987公顷;塔下村新寨和埔北村红星、湖光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0.0033公顷。
四、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及青苗补偿标准: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按丰府办〔2012〕99号文执行。其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短期作物)已包含在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此前发布的预公告,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埔寨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本公告期限为5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78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