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202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丰顺县汤南镇新楼村。(详见附图:丰顺县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主体:丰顺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青苗补偿、花卉苗木补偿、地面建筑物拆迁、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及留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2015〕42号)和《关于调整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和房屋安置方案中花卉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办〔2016〕23号)及其他补充文件执行。社保安置方式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等文件执行。
六、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丰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七、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丰顺县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