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 ,需征收丰顺县大龙华镇、龙岗镇、砂田镇、潭江镇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丰顺县大龙华镇上溪村;龙岗镇江坑村;砂田镇占上村;潭江镇潭江村、胜溪村。(详见附图:丰顺县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主体:丰顺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由拟征收土地属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丰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六、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丰顺县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丰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