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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2014年度第三批次)

来源:丰顺县国土资源局   2016-01-13 16:04:46   点击:- 【 字体: 】  

丰顺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丰府〔2016〕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丰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1月13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1372号文批复,同意我县征收汤坑镇金汤村、赤草村、黎峰村、中联村、中楼村、东里村,汤西镇新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6.2922公顷集体土地作为丰顺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丰顺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汤坑镇金汤村石印下经济合作社,赤草村丁屋、上寨、下寨、下新屋、横圳经济合作社,黎峰村丹竹堂经济合作社、中联村乌坭湖经济合作社、中楼村上屋场经济合作社、东里村东光、老寨坪、下新屋经济合作社,汤西镇新湖经济联合社(详见附图)。土地地类和面积为:农用地5.9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794公顷、未利用地6.5082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汤坑镇金汤村石印下经济合作社,赤草村丁屋、上寨、下寨、下新屋、横圳经济合作社,黎峰村丹竹堂经济合作社、中联村乌坭湖经济合作社、中楼村上屋场经济合作社、东里村东光、老寨坪、下新屋经济合作社,汤西镇新湖经济联合社。
四、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及青苗补偿标准: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按丰府办〔2015〕42号文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本公告期限为5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37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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