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09)(2021)1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丰顺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0 )43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丰顺县留镇茶背村古田经济合作社、象形背经济合作社,茶背经济联合社;龙岗镇松江村金龙江头经济合作社、江下排楼下角经济合作社、江下排段心经济合作社、江下排排尾经济合作社;潘田镇中心村弯弓坝经济合作社;汤南镇东方村真丰经济合作社、合山经济合作社飞仁里经济合作社、榕丰经济合作社、下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8.9936公顷(林地8.4402公顷、其他农用地0.55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8.2303公顷,以上合17.2239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7.2239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丰顺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
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号:440000202011327411),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丰顺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丰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