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土资(建)字﹝2018﹞8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丰顺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丰顺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国土资报〔2017〕134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丰顺县将汤坑镇中联村乌坭湖经济合作社、洋田村坑背经济合作社、中楼村上屋场经济合作社,汤西镇新湖村屋场第一、新洋第一经济合作社,留隍镇葛布村溪墘经济合作社,埔寨镇埔北村东升、红星、阳光经济合作社,塔下村岭下、老寨、新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4362公顷(耕地0.2049公顷、园地0.0329公顷、林地0.0427公顷、养殖水面0.1367公顷(其中可调整养殖水面0.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完善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3.5527公顷,使用未利用地0.6851公顷,以上合计4.67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将丰顺县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0504公顷(耕地0.0073公顷,园地0.0332公顷,养殖水面0.00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完善使用上述单位国有建设用地0.239公顷,使用未利用地2.0752公顷。上述土地(共计7.038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丰顺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142320070012、44142320090004)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丰顺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丰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丰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