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2021〕3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丰顺全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顺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1〕27号)批复,同意我县征收汤南镇东方村真丰经济合作社、新楼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41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丰顺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被征收土地位于汤南镇东方村真丰经济合作社、新楼经济联合社,面积3.9410公顷,其中农用地3.9410公顷(林地1.4431公顷、园地2.4979公顷)。
三、征收主体:丰顺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由汤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汤南镇东方村真丰经济合作社,新楼经济联合社。
六、征收各类土地补偿费的依据及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花卉苗木补偿、地面建筑物拆迁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青苗补偿、花卉苗木补偿、地面建筑物拆迁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2015〕42号)和《关于调整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和房屋安置方案中花卉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办〔2016〕23号)及其他补充文件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自该地块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留用地补偿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2015〕42号)执行。
3、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以上补偿标准如县政府在2021年度出台新的文件,将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本公告期限为1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1〕2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