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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2022-03-18 16:09:11   点击:- 【 字体: 】  

一、申请对象

申请政府建设的保障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本县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等房地产交易情形。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在县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150%内,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本县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等房地产交易情形。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县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150%、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本县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等房地产交易情形。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在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本县公布的标准;

3.经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4.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并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5.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就业单位连续6个月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等房地产交易情形。

(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城镇居住证明;

2.在本县城镇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含 2年),并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3.收入、财产低于规定的标准;

4.就业单位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含2年);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自有房产;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县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等房地产交易情形。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每个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一套公租房。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租住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暂时不能申请保障房。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并领取相关申报表,按表说明认真填写。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社区居委会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将申请资料提交给当地镇人民政府。

(二)初审、公示。申请人及时将申报材料报交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对象,由受理单位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期限10天;公示期满,将通过公示的申请户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镇民政部门(受理部门)审核。镇民政部门(受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前将资料报送县民政局。

(三)核定收入、财产。县民政部门(受理部门)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一并移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股。

(四)综合审查、公示。县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收到民政部门(受理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人社、国土、公安、税务等部门,对申报户的收入、土地、房产、车辆、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通过综合审查的申请户,在丰顺县人民政府网住建局专栏进行公示2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三、申报提交资料

1.《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第1234页;《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及调查授权书》(附件2)5页;租(借)住房证明、拥有私房证明(附件3)第67页;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附件4)第89页;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人为城镇低保的应提交有效期内的《低保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材料:①结婚证;②离婚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后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③未婚的提交由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4.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①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②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③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①持有本县城镇居住证明;②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③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办结时限

受理初审:20日(含初审公示10日)

核定收入:20

综合审查和公示:40个工作日(含公示20日)

五、咨询电话:0753-6188344

六、投诉电话:0753-66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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